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网络货运平台建立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网络货运平台建立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的通知
交运发〔202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发挥网络货运平台示范作用,促进成品油价格变化向道路货运价格有序传导,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推动建立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需要调整的运价范围
网络货运平台包括撮合平台、承运平台。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包括建议价(参考价)、最低阻断价等。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承运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指实际承运人交易价格。从事同城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需要调整的运价包括起步价(基准价)、分段价(里程费)等。
二、建立油价运价协同调整机制
从事干线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承运平台运价调整,与全国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平均值(按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算数平均计算)的变化进行协同;从事同城货运业务的撮合平台运价调整,与开展业务城市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的变化进行协同。调整对象包括平台内全部接单营运货车。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网络货运平台,以月为周期开展运价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协同调整。运价调整以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月度累计调整比例为基础,考虑运输总费用中汽柴油费用、通行费用、人工费用、保险费用、折旧费用及适当利润等构成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遇油价波动幅度较大,即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单次调整幅度超过10%(含)的,以本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调整比例为基础,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运价调整计划并予以公示,在油价上涨后3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先涨后降或先降后涨连续两次调整运价,统一以两次调整前的运价作为基数,计算需要上调或下降运价的额度,再相应调整运价。
三、做好运价调整信息发布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网络货运平台实行明码标价,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标示预估价格的,应当充分提示与最终结算价格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变动调整运价的,在上调运价前,以弹窗、置顶等醒目方式公告运价调整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市场调控和预期管理,督促网络货运平台合理调整运价,严禁发布低于成本的运价。要指导本地道路货运企业将网络货运平台运价作为线下交易参考价,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交通运输部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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